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

調查局是否該重新定位 ----- 吳景欽2012/01/03

調查局是否該重新定位  -----  吳景欽2012/01/03

媒體報導,法務部調查局對在野黨候選人進行情報蒐集,而可能涉及政治偵防一事,總統府與調查局雖立即加以否認,但能否得到在野黨的信服,卻是個未知數,而從此事件也凸顯出調查局的職權複雜,而亟需重新定位。
關於調查局的職權範疇,根據《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》第2條,竟列有20款之多,而包括犯罪調查與國家安全維護的兩大部分,惟既然調查局在組織上屬於法務部,但就國安維護之部分,則主管此事務的國安局,是否亦可對調查局為指揮,即會產生爭議。又如此廣泛的職權,不僅有濫權的危機,更可能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產生衝突。
因調查局既然擁有犯罪調查權,自也屬於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30條第1項的司法警察,這就會產生一個矛盾,即在一般情況,從事犯罪調查者,乃為警政署體系下的警察,若為避免職權衝突,必然是在警察力有未逮時,如屬於經濟或電腦等新型態的犯罪,才由調查局為偵辦,才為妥善之道。
但由於《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》第2條,亦將一般類型的犯罪調查,如毒品、組織犯罪等,納入調查局的職權範疇,這就很難避免其與警察機關間,所可能造成的各自為政,甚而是職權相互碰撞的情況產生。
與廉政署職權衝突
而此種職權衝突的現象,更反映在貪瀆防治上,因在過往,關於貪污調查,一直是調查局的主要任務,但在廉政署成立後,立法院並未同時刪除調查局的貪瀆調查權,這不啻種下了兩機關職權衝突的危機。雖然法務部宣稱,廉政署專責內部公務貪瀆調查、調查局則從外部企業的行賄著手,以達成相互輔助的加乘效果,惟在無任何法律明文下,如此的理想是否能被實踐,恐有待時間觀察。
而因調查局也具有國家安全維護的職責,一直以來,即難以擺脫政治偵防的惡名,原本在解嚴以後,隨著社會多元與民主化,調查局在此方面的工作,應就此消失,但由於《調查局組織法》第2條,並未將國家安全維護的權限加以刪除,且在此方面的行為規範,又一直付之闕如下,調查局就有如原罪般,必須背負著如此的惡名。
而雖然我國在2005年通過《國家情報工作法》,希冀藉由法制化,以使情治工作能受到法律與國會的監督,惟此類工作本亟需隱密性與彈性,過度的曝光,反阻礙情報的蒐集,更可能危及工作者的生命。
所以,不管是在《國家情報工作法》,或者是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,對於情治工作,尤其是涉及嚴重侵害人民隱私的監控規範,往往僅以空泛的「國家安全」為理由,即可為發動。
同時,基於機密性的要求,此類監控,也多僅能於事後,由法院為審查或由國會為監督。而又因其隨時有觸法之虞,為了使其無後顧之憂,也一定得在事後,給予刑事免責的對待。則如此的規範,給予情治工作的裁量空間,實遠在於法治要求之上,也因此,調查局即便只是為了選舉的維安工作所為的選情蒐集,必也動輒得咎。
不宜再兼國安維護
不管是基於權力不宜過度集中化,抑或是專業分工的觀點,調查局實不宜再兼有國家安全維護之權責,畢竟,我國目前的情治系統,已有國安局、軍方的情報系統等為專責,過多的機關介入,不僅造成統合上的困難,更讓人有警察國家之感。
也因此,調查局實應純化為犯罪偵查的機關,而為了避免調查局與警察機關,及其與廉政署間,所可能產生的職權衝突,調查局恐更應專注於,諸如經濟、電腦、跨國性之類的新型態犯罪調查。若能如此,困擾多時的政治偵防之惡名,必也隨之遠去。(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)
□ 〔 資料來源: 台灣蘋果日報 | 引用網址/留言討論 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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