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

這是公訴罪,檢調呢? ----- 黃帝穎2011/12/14

這是公訴罪,檢調呢?  -----  黃帝穎2011/12/14
日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配合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,姑且不論經建會是否已淪為國民黨炒作宇昌案的政治打手,僅論經建會將二○○七年八月TaiMed Inc的文件,擅自變造成二○○七年三月文件,誣指蔡英文在二○○七年五月卸任副閣揆前就列名TaiMed的四位投資代表之一,企圖使公眾誤認蔡英文擔任副閣揆就介入宇昌籌設、圖利自己,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,這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(俗稱公訴罪),不論受害人有沒有提告,檢調都有主動偵辦的義務。
此外,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規定,「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,以文字、圖畫、錄音、錄影、演講或他法,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法務部已宣示要端正選風,正人要先正己,應主動查辦劉憶如。 (作者為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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